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