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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