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第三章 评价第十二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