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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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