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