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十条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