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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