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7号)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已启用的船站不得擅自更改分配的识别码,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该船站必须立即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分配的识别码。

(一)船站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

(二)账务结算机构变更。

(三)改变识别码。

(四)设备经过重大维修。

(五)固定安装的船站变更安装地点重新安装。

在发生上述(三)、(四)、(五)情况下,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船站除进行变更登记外,还必须重新进行启用试验。

船舶报废时,用户应立即注销船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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