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7号)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已启用的船站不得擅自更改分配的识别码,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该船站必须立即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分配的识别码。
(一)船站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
(二)账务结算机构变更。
(三)改变识别码。
(四)设备经过重大维修。
(五)固定安装的船站变更安装地点重新安装。
在发生上述(三)、(四)、(五)情况下,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船站除进行变更登记外,还必须重新进行启用试验。
船舶报废时,用户应立即注销船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