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7号)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船站的购买、租赁、设置、安装
第十一条
在客货轮、油轮、钻井平台、渔船、游艇、海洋科学考察船和其他各种水上设施及运载工具上设置船站,须在投入使用一个月以前由设备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与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进行联系,填写规定格式的启用申请表,并由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负责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办理启用手续。用户在获得识别码后(其中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船站须按预定的日期与指定的岸站进行启用测试,经岸站确认船站合格后),方可接入卫星系统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购买船站前,须确认该型船站已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类型批准。否则,不予办理启用申请手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