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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