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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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