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