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