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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