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