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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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