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创建对象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报表》,并将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每年6月底前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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