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创建示范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络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网络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网络经济产业规模,或者网络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二)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三)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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