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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