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