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