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