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创建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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