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