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示范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或者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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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