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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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