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