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化建设、监管监测资源、执法协作、人才培训、推荐表扬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区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在示范区探索开展与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与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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