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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