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