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示范区应当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管与服务创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经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示范区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宣传报道、交流推介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成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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