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示范区应当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力度,每年3月底前将示范区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