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力度,每年3月底前将示范区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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