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引导平台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网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同化服务格局,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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