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推进智慧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跨区域协作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规范执法,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