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当遵循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主体活力,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