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