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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