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和其评估情况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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