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和其评估情况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