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得出评估分值,形成评估结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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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