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创建对象的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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