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条件成熟的,创建对象可以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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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