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