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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