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