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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