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