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资格认定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