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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