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