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