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