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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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