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