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