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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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