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