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