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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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