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