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