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