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