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